2021年7月23日,在如东县某工地施工现场,一台混凝土泵车臂架将站在四层脚手架作业的工人蒋某碰倒,蒋某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脚手架外侧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包括泵车操作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某公司等对事故负有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经当地政府批复同意。
2022年10月14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批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擅自恢复施工行为监督不力,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安装脚手架安全防护网,使用无监理资质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对 “7·23”机械伤害亡人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如东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某公司26万元??畹男姓Ψ?。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中,某公司提出,其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对此,合议庭认为:《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对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的一般法,除了消防、道路交通、民用航空以及核、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均应当纳入《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参与生产经营、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均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虽然监理单位并非直接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但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属于生产经营中对安全负有责任的主体之一。因此,某公司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工程监理单位负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职责。安全防护措施有无到位属于监理职责范围。从某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实施的监理行为看,案涉工程实际已施工多日,但某公司未对脚手架安全网设置等基本案涉设施不到位的情况提出整改,更未要求暂停施工,也未向主管部门汇报。案涉事故中,蒋某坠地死亡固然有泵车驾驶员操作不当的原因,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也同时构成致害原因,与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具有直接关系,且某公司在总监理工程师请假的情况下也未依法配备有资质的监理人员从事现场监理工作。当地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并无不当,应作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处罚的依据。
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领域的监理等安全生产职责有专门规定,适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有无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评判,与适用《安全生产法》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作出处罚,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并不矛盾。如东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发生之时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有关发生一般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畹墓娑?,对某公司???6万元适用法律正确,??钍钍实?。
综上,南通中院认为,如东应急管理局在政府作出批复后及时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某公司要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当天,如东县司法局、重点执法部门、各镇区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负责人等4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